独立法条

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总会计师是指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和工作经验,在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中分工负责企业会计基础管理、财务管理与监督、财会内控机制建设、重大财务事项监管等工作,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通过一定程序被任命(或者聘任)为总会计师的高级管理人员。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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