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二十四条
企业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会计师有权拒绝签字: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财经纪律; (二)违反企业财务管理规定; (三)违反企业经营决策程序; (四)对企业可能造成经济损失或者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职责权限
企业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会计师有权拒绝签字: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财经纪律; (二)违反企业财务管理规定; (三)违反企业经营决策程序; (四)对企业可能造成经济损失或者导致国有资产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