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二十四条

企业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会计师有权拒绝签字: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财经纪律; (二)违反企业财务管理规定; (三)违反企业经营决策程序; (四)对企业可能造成经济损失或者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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