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二十三条

总会计师大额资金支出联签权是指企业按规定对大额资金使用,应当建立由总会计师与企业主要负责人联签制度;对于应当实施联签的资金,未经总会计师签字或者授权,财会人员不得支出。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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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