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二十条

总会计师对企业重大事项的参与权是指总会计师应参加总经理办公会议或者企业其他重大决策会议,参与表决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具体包括: (一)拟定企业年度经营目标、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企业发展战略; (二)制定企业资金使用和调度计划、费用开支计划、物资采购计划、筹融资计划以及利润分配(派)、亏损弥补方案; (三)贷款、担保、对外投资、企业改制、产权转让、资产重组等重大决策和企业资产管理工作; (四)企业重大经济合同的评审。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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