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赋予总会计师有效履行职责的相应工作权限,具体包括:对企业重大事项的参与权、重大决策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权、财会人员配备的人事建议权,以及企业大额资金支出联签权。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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