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八条
企业重大财务事项监管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审核企业投融资、重大经济合同、大额资金使用、担保等事项的计划或方案; (二)对企业业务整合、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及改革改制等事项组织开展财务可行性论证分析,并提供资金保障和实施财务监督; (三)对企业重大投资、兼并收购、资产划转、债务重组等事项组织实施必要的尽职调查,并独立发表专业意见; (四)及时报告重大财务事件,组织实施财务危机或者资产损失的处理工作。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