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六条
企业财务管理与监督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制定企业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二)组织制定和实施财务战略,组织拟订和下达财务预算,评估分析预算执行情况,促进企业预算管理与发展战略实施相连接,推行全面预算管理工作; (三)组织编制和审核企业财务决算,拟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组织制定和实施长短期融资方案,优化企业资本结构,开展资产负债比例控制和财务安全性、流动性管理。 (五)制定企业增收节支、节能降耗计划,组织成本费用控制,落实成本费用控制责任; (六)制定资金管控方案,组织实施大额资金筹集、使用、催收和监控工作,推行资金集中管理; (七)及时评估监测集团及其各级子企业财务收支状况和财务管理水平,组织开展财务绩效评价,组织实施企业财务收支定期稽核检查工作。 (八)定期向股东会或者出资人、董事会、监事会和相关部门报告企业财务状况和经济效益情况。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