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职位设置
第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会计师任职或者工作应当回避: (一)按照国家关于干部任职回避工作有关规定应当进行任职回避的; (二)除国资委或公司董事会批准外,在所在企业或其各级子企业、关联企业拥有股权,以及可能影响总会计师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重要利益的; (三)在重大项目投资、招投标、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等工作中,涉及与本人及本人亲属利益的。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职位设置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会计师任职或者工作应当回避: (一)按照国家关于干部任职回避工作有关规定应当进行任职回避的; (二)除国资委或公司董事会批准外,在所在企业或其各级子企业、关联企业拥有股权,以及可能影响总会计师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重要利益的; (三)在重大项目投资、招投标、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等工作中,涉及与本人及本人亲属利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