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职位设置
第十条
担任企业总会计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相应政治素养和政策水平,坚持原则、廉洁奉公、诚信至上、遵纪守法; (二)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一般应当具有注册会计师、注册内部审计师等职业资格,或者具有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等专业技术职称或者类似职称; (三)从事财务、会计、审计、资产管理等管理工作8年以上,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工作业绩; (四)分管企业财务会计工作或者在企业(单位)财务、会计、审计、资产管理等相关部门任正职3年以上,或者主管子企业或单位财务、会计、审计、资产管理等相关部门工作3年以上; (五)熟悉国家财经法规、财务会计制度,以及现代企业管理知识,熟悉企业所属行业基本业务,具备较强组织领导能力,以及较强的财务管理能力、资本运作能力和风险防范能力。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