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的通知第五条

第五条

商标用于服务场所以及服务交易文书上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商标直接使用于服务场所,包括介绍手册、工作人员服饰、招贴、菜单、价目表、名片、奖券、办公文具、信笺以及其他提供服务所使用的相关物品上;

(二)商标使用于和服务有联系的文件资料上,如发票、票据、收据、汇款单据、服务协议、维修维护证明等。

制定机关
知识产权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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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的通知第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