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的通知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过程中,商标执法相关部门可以要求权利人对涉案商品是否为权利人生产或者其许可生产的商品出具书面辨认意见。权利人应当对其辨认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商标执法相关部门应当审查辨认人出具辨认意见的主体资格及辨认意见的真实性。涉嫌侵权人无相反证据推翻该辨认意见的,商标执法相关部门将该辨认意见作为证据予以采纳。

制定机关
知识产权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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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的通知第三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