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的通知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指同一当事人被商标执法相关部门、人民法院认定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政处罚或者判决生效之日起,五年内又实施商标侵权行为的。

制定机关
知识产权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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