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的通知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是指在国内在先使用并为一定范围内相关公众所知晓的未注册商标。

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认定,应当考虑该商标的持续使用时间、销售量、经营额、广告宣传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使用人有下列情形的,不视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

(一)增加该商标使用的具体商品或者服务;

(二)改变该商标的图形、文字、色彩、结构、书写方式等内容,但以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区别为目的而进行的改变除外;

(三)超出原使用范围的其他情形。

制定机关
知识产权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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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的通知第三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