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的通知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的通知第十八条第十八条判断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时,应当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和认知力为标准,采用隔离观察、整体比对和主要部分比对的方法进行认定。制定机关知识产权局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