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的通知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的通知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判断是否属于同一种商品或者同一种服务、类似商品或者类似服务,应当在权利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与涉嫌侵权的商品或者服务之间进行比对。制定机关知识产权局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