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的通知 / 第十条独立法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的通知第十条第十条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主要原料、生产部门、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的商品。类似服务是指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提供者、对象、场所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的服务。制定机关知识产权局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