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1号)第四十三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新业务需要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应当提交新业务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报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在进行业务准入时,应当对新业务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情况进行审核。
- 制定机关
- 银保监会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新业务需要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应当提交新业务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报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在进行业务准入时,应当对新业务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情况进行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