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1号)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应当遵循驻在国家(地区)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方面的法律规定,协助配合驻在国家(地区)监管机构的工作,同时在驻在国家(地区)法律规定允许的范围内,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要求。

驻在国家(地区)不允许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要求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采取适当的额外措施应对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并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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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1号)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