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1号)第二十八条

第二章 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第二十八条

对依法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非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向境外提供。

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于涉及跨境信息提供的相关问题应当及时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并按照法律法规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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