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1号)第二十六条
第二章 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第二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做好境外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控和合规经营工作。境外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要加强与境外监管当局的沟通,严格遵守境外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要求。
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受到当地监管部门或者司法部门现场检查、行政处罚、刑事调查或者发生其他重大风险事项时,应当及时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 制定机关
- 银保监会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二章 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做好境外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控和合规经营工作。境外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要加强与境外监管当局的沟通,严格遵守境外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要求。
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受到当地监管部门或者司法部门现场检查、行政处罚、刑事调查或者发生其他重大风险事项时,应当及时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