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1号)第十八条

第二章 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第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和执行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自评估制度,对本机构的内外部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及相关风险控制措施有效性进行评估。

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新业务、应用新技术之前应当进行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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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1号)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