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上移动卫星通信管理规则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水上移动卫星通信是保障水运及其他水上事业生产和安全的重要手段。各有关部门应积极推广和鼓励船舶、水上设施及其他运载工具逐步安装和使用船站。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水上移动卫星通信管理规则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