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水上移动卫星通信管理规则 / 第四条独立法条水上移动卫星通信管理规则第四条第一章 总 则第四条水上移动卫星通信是保障水运及其他水上事业生产和安全的重要手段。各有关部门应积极推广和鼓励船舶、水上设施及其他运载工具逐步安装和使用船站。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