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上移动卫星通信管理规则第二十三条

第五章 财 务

第二十三条

帐务结算机构负责向船站用户收取通信费用,当用户收到帐务结算机构的帐单后,须在规定期限内交付通信费用;逾期不交,帐务结算机构按有关规定增收滞纳金;超过国际规定期限的,帐务结算机构将通知有关岸站及国际移动卫星组织,终止该船站在系统中的使用资格。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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