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水上移动卫星通信管理规则 / 第二条独立法条水上移动卫星通信管理规则第二条第一章 总 则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上移动卫星通信业务以及水上移动卫星通信设备生产、销售和租赁,适用本规则。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