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上移动卫星通信管理规则第二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上移动卫星通信业务以及水上移动卫星通信设备生产、销售和租赁,适用本规则。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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