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上移动卫星通信管理规则第十八条

第四章 船站的使用、变更和注销

第十八条

在印度洋和太平洋覆盖区域内利用船站进行通信时,应使用北京岸站(北京海事卫星地面站)转接;通过水上移动卫星进行保密通信时,必须使用北京岸站转接。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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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上移动卫星通信管理规则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