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水上移动卫星通信管理规则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水上移动卫星通信管理规则第十八条第四章 船站的使用、变更和注销第十八条在印度洋和太平洋覆盖区域内利用船站进行通信时,应使用北京岸站(北京海事卫星地面站)转接;通过水上移动卫星进行保密通信时,必须使用北京岸站转接。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