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水上移动卫星通信管理规则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水上移动卫星通信管理规则第十七条第四章 船站的使用、变更和注销第十七条当船站的发送电平不符合规定的标准范围时,交通运输部通信主管部门有权责承船站所有人或使用人立即停止该船站的使用。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