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上移动卫星通信管理规则第十三条

第四章 船站的使用、变更和注销

第十三条

陆上使用的船站,必须持有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和交通运输部无线电管理部门联合核发的无线电电台执照;船上使用的船站,则应到原船舶电台发照部门办理设备核定表变更手续,方可投入使用。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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