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七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建设用地申请,应当受理,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制定机关
自然资源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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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第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