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八条经批准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由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