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经批准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由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制定机关
自然资源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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