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供地方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方可报人民政府批准∶ (一)符合国家的土地供应政策; (二)申请用地面积符合建设用地标准和集约用地的要求; (三)只占用国有未利用地的,符合规划、界址清楚、面积准确。

制定机关
自然资源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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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