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征收土地方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方可报人民政府批准∶ (一)被征收土地界址、地类、面积清楚,权属无争议的; (二)被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三)被征收土地上需要安置人员的安置途径切实可行。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依法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不得办理土地征收。

制定机关
自然资源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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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