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农用地转用方案和补充耕地方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方可报人民政府批准∶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确属必需占用农用地且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确定的控制指标; (三)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方案符合土地整理开发专项规划且面积、质量符合规定要求; (四)单独办理农用地转用的,必须符合单独选址条件。
- 制定机关
- 自然资源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农用地转用方案和补充耕地方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方可报人民政府批准∶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确属必需占用农用地且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确定的控制指标; (三)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方案符合土地整理开发专项规划且面积、质量符合规定要求; (四)单独办理农用地转用的,必须符合单独选址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