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上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并按规定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 30 日内审查完毕。 建设用地审查应当实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内部会审制度。

制定机关
自然资源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