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三条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上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并按规定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 30 日内审查完毕。 建设用地审查应当实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内部会审制度。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