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十条
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应当包括用地安排情况、拟使用土地情况等,并应附具下列材料∶ (一)经批准的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占用基本农田的,同时提供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二)有资格的单位出具的勘测定界图及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三)地籍资料或者其他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四)为实施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提供城市规划图和村庄、集镇规划图。
- 制定机关
- 自然资源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应当包括用地安排情况、拟使用土地情况等,并应附具下列材料∶ (一)经批准的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占用基本农田的,同时提供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二)有资格的单位出具的勘测定界图及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三)地籍资料或者其他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四)为实施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提供城市规划图和村庄、集镇规划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