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相关规章和制度,规范和指导全国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 (二)监督全国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受理举报和投诉,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三)对全国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进行动态管理,定期公布投资人信用情况。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一章 总 则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相关规章和制度,规范和指导全国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 (二)监督全国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受理举报和投诉,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三)对全国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进行动态管理,定期公布投资人信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