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第三章 投标

第二十条

两个以上的国内外经济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符合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标准。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应提交联合体各方签订的共同投标协议。共同投标协议应当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的出资比例、相互关系、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项目投资协议,并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联合体的控股方为联合体主办人。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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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二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