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第三章 投标
第十九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总资产六亿元人民币以上,净资产二亿五千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最近连续三年每年均为盈利,且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具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审计; (三)具有不低于项目估算的投融资能力,其中净资产不低于项目估算投资的百分之三十五; (四)商业信誉良好,无重大违法行为。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的实际情况,提高对投标人的条件要求。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投标
投标人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总资产六亿元人民币以上,净资产二亿五千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最近连续三年每年均为盈利,且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具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审计; (三)具有不低于项目估算的投融资能力,其中净资产不低于项目估算投资的百分之三十五; (四)商业信誉良好,无重大违法行为。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的实际情况,提高对投标人的条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