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第三章 投标

第十九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总资产六亿元人民币以上,净资产二亿五千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最近连续三年每年均为盈利,且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具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审计; (三)具有不低于项目估算的投融资能力,其中净资产不低于项目估算投资的百分之三十五; (四)商业信誉良好,无重大违法行为。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的实际情况,提高对投标人的条件要求。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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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