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第二章 招标

第十七条

列入国家高速公路网规划和需经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应当按照招标工作程序,及时将招标文件、资格预审结果、评标报告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文件七个工作日内,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提出处理意见,及时行使监督职责。 其他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的备案工作按照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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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