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第二章 招标
第十二条
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招标工作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发布招标公告; (二)潜在投标人提出投资意向; (三)招标人向提出投资意向的潜在投标人推介投资项目; (四)潜在投标人提出投资申请; (五)招标人向提出投资申请的潜在投标人详细介绍项目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并解答有关问题; (六)实行资格预审的,由招标人向提出投资申请的潜在投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实行资格后审的,由招标人向提出投资申请的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七)实行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并递交招标人;招标人应当对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八)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并提交招标人; (九)招标人组织开标,组建评标委员会; (十)实行资格后审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在开标后首先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十一)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 (十二)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并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三)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投资协议。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