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第九十九条

第六章 港内值班 / 第五节 轮机值班的交接班

第九十九条

交、接班轮机员应当清楚交接下列事项: (一)当日的常规命令,有关船舶操作、保养工作、船舶机械或者控制设备修理的特殊命令; (二)所有机械和系统进行检修工作的性质、涉及的人员以及潜在的危险; (三)舱底、残渣柜、压载水舱、污油舱、粪便柜、备用柜的液位及状态,以及对其中贮存物的使用或者处理的特殊要求; (四)有关卫生系统处理的特殊要求; (五)灭火设备以及烟火探测系统的状况和备用情况; (六)获准从事或者协助机器修理的人员及其工作地点和修理项目,以及其他获准上船的人员; (七)港口有关船舶排出物、消防要求及船舶防备工作等方面的特殊规定; (八)发生紧急情况或者需要援助时,船上与岸上人员、相关机关可使用的通信方式; (九)其他有关船员、船舶、货物的安全以及防治环境污染等重要情况; (十)轮机部的活动造成环境污染时,向相关机关报告的程序。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第九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