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第九十七条
第六章 港内值班 / 第四节 驾驶值班的交接班
第九十七条
接班驾驶员在负责甲板值班之前应当核实下列内容: (一)系泊缆绳或者锚链是否恰当; (二)正在装卸的有害或者危险货物的性质,以及发生溢漏或者失火后应当采取的相应措施; (三)本船悬挂的信号、显示的号灯号型以及鸣放的声号是否正确; (四)各项安全措施和防火规定是否有效遵守; (五)是否存在危及本船的情况,以及本船是否危及其他船舶。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港内值班 / 第四节 驾驶值班的交接班
接班驾驶员在负责甲板值班之前应当核实下列内容: (一)系泊缆绳或者锚链是否恰当; (二)正在装卸的有害或者危险货物的性质,以及发生溢漏或者失火后应当采取的相应措施; (三)本船悬挂的信号、显示的号灯号型以及鸣放的声号是否正确; (四)各项安全措施和防火规定是否有效遵守; (五)是否存在危及本船的情况,以及本船是否危及其他船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