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第九十六条

第六章 港内值班 / 第四节 驾驶值班的交接班

第九十六条

交班驾驶员应当告知接班驾驶员下列事项: (一)航海日志和停泊值班记录簿所记载的有关内容、航运公司指示和船长命令,有关人员来船联系及对外联系事项; (二)气象、潮汐、泊位水深、船舶吃水、系缆情况、锚位和所出锚链的情况、转流时船舶回转,主机状态和其应急使用的可能性,以及与船舶安全停泊有关的其他情况; (三)船上拟进行的所有工作,包括积载计划、大副的要求、装卸进度、开工舱口及工班数、货物的分隔衬垫、装卸质量、装卸属具情况、危险品和重大件及应采取的预防及应急措施、贵重货、水手值班情况及与港方联系事项等; (四)舱底水、压舱水、淡水的水位情况及加装燃油、淡水情况; (五)消防设备的情况; (六)港口及本船悬挂的信号、显示的号灯号型和鸣放的声号,港口特殊规定,发生紧急情况或需要援助时船方与港方的联系方式; (七)要求在船船员的人数和全船人员的动态情况; (八)检修工作的项目、质量、进度和采取的安全措施; (九)旁靠船、驳情况,周围锚泊船的动态; (十)港口的特殊要求; (十一)有关船员、船舶、货物的安全和防治水域污染的其他重要情况,以及由于船舶行为造成环境污染时向相关机关报告的程序。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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