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第九十四条

第六章 港内值班 / 第三节 轮机值班

第九十四条

在港内值班时,值班轮机员应当做到下列内容: (一)遵守有关防范危险情况的特殊操作命令、程序和规定; (二)监测运行中的所有机械设备及系统的仪表和控制系统; (三)遵守当地有关防污染规定,按照规定采用必要的技术、方法和程序,防止船舶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 (四)查看污水井中污水的变化情况; (五)出现紧急情况并且需要时,发出警报并且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避免船上人员、船舶及其货物遭受损害; (六)了解驾驶员对装卸货物时所需设备的要求,以及对压载和船舶稳性控制系统的附加要求; (七)经常巡查以判断可能发生的设备故障或者损坏情况,发现设备故障或者损坏情况的,应当采取补救措施以确保船舶、货物作业、港口及其周围环境的安全; (八)在职责范围内采取必要措施,避免船上电气、电子、液压、气动以及机械系统发生事故或者损坏; (九)对影响船上机械运转、调节或修理的重要事项做好记录。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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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第九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