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第九十二条
第六章 港内值班 / 第一节 港内值班应当遵守的一般要求
第九十二条
轮机长应当与船长协商确定轮机值班安排。 决定轮机值班人员组成时,应当考虑下列内容: (一)至少有一名值班轮机员; (二)推进功率750千瓦及以上的船舶,至少安排一名值班机工协助值班轮机员。 轮机员在值班期间,不应当承担妨碍其监控船上机械系统的其他任务。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港内值班 / 第一节 港内值班应当遵守的一般要求
轮机长应当与船长协商确定轮机值班安排。 决定轮机值班人员组成时,应当考虑下列内容: (一)至少有一名值班轮机员; (二)推进功率750千瓦及以上的船舶,至少安排一名值班机工协助值班轮机员。 轮机员在值班期间,不应当承担妨碍其监控船上机械系统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