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第九十二条

第六章 港内值班 / 第一节 港内值班应当遵守的一般要求

第九十二条

轮机长应当与船长协商确定轮机值班安排。 决定轮机值班人员组成时,应当考虑下列内容: (一)至少有一名值班轮机员; (二)推进功率750千瓦及以上的船舶,至少安排一名值班机工协助值班轮机员。 轮机员在值班期间,不应当承担妨碍其监控船上机械系统的其他任务。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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