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第八十六条

第五章 无线电值班 / 第三节 无线电值班职责

第八十六条

值班的无线电操作员应当按照《无线电规则》及经过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有关无线电台日志的要求做好下列事项的记录: (一)遇险、紧急和安全的无线电通信摘要; (二)与无线电服务有关的重要事件; (三)无线电设备的状况,包括电源状况的摘要。 在条件允许时,可以每天记录一次船位。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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