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 / 第七十九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第七十九条第五章 无线电值班 / 第三节 无线电值班职责第七十九条在离港并启用无线电设备时,值班的无线电操作员应当在适当的遇险频率上值守,并根据船长指示向船舶报告系统发送报告。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