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第七十八条
第五章 无线电值班 / 第三节 无线电值班职责
第七十八条
离港前,被指定为在遇险时负有无线电通信职责的无线电操作员应当确保符合下列要求: (一)所有遇险和安全通信的无线电设备、备用电源均处于有效工作状态,并记入无线电台日志; (二)备妥所有国际公约规定的文件、航行通告和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要求的附加文件,并根据最新收到的资料进行修改,有不符之处立即报告船长; (三)按照标准时间信号正确设定无线电时钟; (四)天线无损坏,并连接正确; (五)尽可能地更新船舶将要航行的区域及船长要求的其它区域的最新气象报告和航行警告,并将这些信息送交船长。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