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第七十七条
第五章 无线电值班 / 第三节 无线电值班职责
第七十七条
无线电操作员在值班时应当做到下列内容: (一)在《无线电规则》和经过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指定的频率上保持值班; (二)定时检查无线电设备的电源及工作状态,发现设备故障时及时报告船长; (三)每天用标准时间信号校对无线电时钟不少于一次; (四)当港口国规定不能在港界内开启发信机,或者装卸、清洗易挥发的易燃易爆货物时,根据船长或者值班驾驶员的指示不得开启和修理一切发信设备。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