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第四十九条
第四章 轮机部航行值班 / 第二节 值班交接
第四十九条
交、接班轮机员应当清楚下列交接事项: (一)轮机长关于船舶系统和机械设备运行的常规命令和特别指示; (二)对机械设备及系统进行的所有操作及目的、参与人员以及潜在的危险; (三)污水舱、压载舱、污油舱、备用舱、淡水柜、粪便柜、滑油柜等使用状况和液位以及对其中贮存物的使用或者处理的特殊要求; (四)备用燃油舱、沉淀柜、日用油柜和其他燃油贮存设备中的燃油液位和使用状况; (五)有关卫生系统处理的特殊要求; (六)主机、辅机系统(包括配电系统)的操作方式和运行状况; (七)监控设备和手动操作设备的状况; (八)自动锅炉控制装置和其他与蒸汽锅炉操作有关设备的状况和操作模式; (九)恶劣天气、冰冻、被污染的水域或者浅水引起的潜在威胁; (十)在设备故障或危及船舶安全的情况下而采取的特殊操作方式和应急措施; (十一)机舱普通船员的任务分派; (十二)消防设备的可用性; (十三)轮机日志的填写情况。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