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第四十八条

第四章 轮机部航行值班 / 第一节 值班安排

第四十八条

确定轮机值班组成时,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保持船舶的正常运行; (二)船舶类型、机械设备类型和状况; (三)对船舶安全运行关系重大的机械设备进行重点监控的值班需求; (四)由于天气、冰区、污染水域、浅水水域、各种紧急情况、船损控制或者污染处置等情况的变化而采用的特殊操作方式; (五)值班人员的资格和经验; (六)人命、船舶、货物和港口的安全及环境保护的要求; (七)有关国际公约、国家法规和当地规定。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第四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